艺教指委[2006]16号
艺术硕士资格考试工作已基本结束(指导分数线将于2007年1月中旬公布),专业复试工作在即。专业复试是进一步考查考生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是否符合艺术硕士生培养要求的重要部分,如何能在专业复试过程中真正测察出考生的专业能力及培养潜质,是各招生院校应该非常重视的问题。为确保艺术硕士专业复试工作的规范、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招生院校的艺术硕士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专业复试工作的具体领导,应按照学位办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复试工作方案和相应的规章制度,严格复试要求,规范复试程序。
2、各院校根据不同专业具体要求自行确定专业复试的内容、方式和程序,其考试方法与程序须提前向考生公布。
3、须按专业设立由指导教师组成的复试小组,每项考试不得少于三人评判;复试情况要有记录,复试教师当场给出成绩和评语,复试试卷和复试现场记录不得更改并需妥善保存。
4、各专业复试科目分专业一(专业方向主科)、专业二(专业基础内容);成绩计分实行150分制。(政治科目计分实行百分制。)
5、各招生院校须于复试工作开始前(不晚于12月30日)将各专业的复试科目、复试方法、复试时间和地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报送内容见附件)。
6、在整个招生过程中,教育指导委员会将协助国务院学位办对各院校的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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