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办[2007]32号
中国艺术研究院:
经审核,批准你院为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单位,开展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我国艺术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艺术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观念的转变,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艺术专门人才队伍,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繁荣和发展我国文化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请你院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及其说明的有关规定和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在学科方向、师资队伍以及教学设施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建设,做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学位评定与授予等工作,保证并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请将你院开展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的拟实施方案于2007年8月30日前一式五份分别报至我办及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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